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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师范专科学校考试管理规定
一、组织领导
实行校长领导下的系、部主任负责制,充分发挥各系(部)对考试工作的领导作用和组织作用具体要求如下:
1、考试前,各系、部成立以系部主任或教学副主任为组长的期末复习考试领导小组和考风考纪检查小组,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期终复习考试工作。其任务是:进行考前动员,决定考试科目,审批试题,安排考场,编排学生考号,组织安排考试人员,制定考试日程表,检查考试情况,算是问题,总结经验等。
2、学校成立考风考纪检查组,教务处设立考试办公室。具体任务是:制定考试计划,印制试题,安排公共课考试时间和考场,检查、通报考试情况,组织值班巡视组,总结经验,联络、调节各方面的工作。
3、各系、部办公室是考试前沿指挥中心。考试前监考教师分别到各系、部办公室领取试题、情况记录表,考后把试卷等交加各系、部办公室。
4、各系、部、教研室要组织、动员教师搞好复习指导、命题和阅卷工作。
二、考试命题
第一条 各门课程的命题应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应突出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
第二条 每门课程考试应编制信度、效度、难度及区分度大致相当的两套试题,一套作为考试用,一试备用,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
第三条 凡两名以上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应该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统一命题。
第四条 试题应难易适度,份量适宜,科学性强,题型要多样化,试题覆盖面应包括本门课程的主要内容和考试目的。
第五条 命题人与任课教师原则上分开,逐步实行教考分离,课程考核方式应多样化,使试题能够真实地检测学生的学业水平和教学质量,闭卷考试命题客观性试题比例要恰当;开卷命题必须有一定的难度,注重知识的灵活运用。
第六条 已建立试题库的课程要从试题库中组配试题,试题的组配工作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主任负责。
第七条 在每套试题中,不能出现雷同题,也不能出现一道题是另一道题的答案或提示。
第八条 各门课程考试试题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各系(部)主管领导审定签字后方能交教务处。各系(部)主管领导有权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对试题进行调整、修改或增删。
第九条 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所有试题都要掌握好题量,考试时间超过或达不到120分钟的课程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命题工作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完成。
三、试卷的印制管理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试题和标准答案及评分细则应注明课程开设的学期、考核系、级、考核科目、考核时间、命题人及A、B卷,密封后交课程所在系(部)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专业课由系(部),公共课程由教务处在A、B两套试题中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用题,并由系(部)、教务处指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与校对工作。
第十三条 教务处用外校引进试题或题库试题进行教考分离课程考试的试卷,由教务处组织人员进行校对、装订及密封工作。
第十四条 严禁命题辅导、答疑等形式向学生泄露试题内容,不允许任课教师在考试前圈划考试范围。
第十五条 所有参与命题、审题、印题和保管试题、试卷的人员,必须提高保密意识,堵塞各种漏洞,严守试题秘密,杜绝泄露事件发生。对玩忽职守和涉嫌泄密者,一经查实,将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试卷印好后,专业课试题由系(部)保管,公共课试题由教务处保管。试卷领回后,由系(部)教学秘书或专人统一封存保管。
第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教师把学生答卷收齐,密封装订后交各系(部)秘书保管。
四、考试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在课程考核前应对参加考试学生的考试资格进行严格审查,经审查不具备考试资格的学生不准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九条 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不具备考试资格:
1、休学、停学者;
2、无故旷课某门课程的学时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平时欠交作业(包括习题、实验报告)、缺做实验次数达到某门课程作业、实验总数三分之一者;
4、未办理选课手续者;
5、学生间断听课时数没有达到该门课程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6、重读课程未办理重读手续者;
7、跟班试读学生未办理跟班试读手续者。
第二十条 对已办理选课注册手续如需办理退选的学生,但未办理退选手续即放弃课程考试的,作旷考处理。
五、考场管理及监安排
第二十一条 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应按教务处期末考试通知及时将考试安排表,包括考试科目、考试班级、学生人数、考试时间、考试地点、监考教师姓名等报教务处审定。未经教务处同意,凡已审定的考试安排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在考前要做好本系(部)考场的安排工作,按照单人单桌的原则编排考场。在考场紧张无法保证单人单桌的情况下,可以将不同考试课程交叉编排。
第二十四条 在每场考试前,各系(部)应对考场做好清洁与布置工作,保证黑板、讲台、讲桌、门窗、地面干净整洁,每个考场应张贴有关考试的规章制度,创设良好的考试环境。
第二十五条 一般考场的监考教师不得少于2人,合班教室考场监考教师应安排3~5人。公共课程考试时,每个系(部)至少应有一名主考教师,主考教师由课程所在系(部)指派。
六、监考人员职责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应提前20分钟到系(部)办公室领取考卷,并于开考前10分钟到达指定考场,不得迟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监考者,须提前请假,由各系(部)自行调整,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公共课考试时,由公共课程所在系(部)的监考教师到公共课任课教师所在单位领取试卷。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在考试开始前,先宣读安康师范专科学校考试纪律,并按要求清理考场和调整考生座位。宣布考试开始前,监考教师当考生面启封试卷,并依次分发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
第二十九条 临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不得对考生进行暗示、提醒或单独交谈,但考生对试卷等因印刷不清提出询问时,应该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在监考期间,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看题、抄题、互相交谈、睡觉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三十一条 无论何种原因,监考教师均不得离开考场,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监考教师要如实填写《安康师范专科学校考场记录表》,对缺考考生及作弊学生做详细记录。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推后。
第三十四条 监考教师必须严格监考,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应将作弊学生试卷没收,上报系(部)领导并转报教务处。
七、巡视人员职责
第三十五条 巡视人员应熟悉考试管理规定、考场纪律及监考人员职责,督促考生和监考人员认真执行,保证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十六条 巡视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检查各考场考试及监考情况。
第三十七条 对于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及在考场附近的无关人员,要令其退出考场,不得干扰考试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八条 对失职的监考人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要向教务处反映。
第三十九条 巡视人员须认真填写巡视记录表,考试结束后送教务处存档。
八、考试纪律
第四十条 考生须持考试证、学生证或身份证按时进入考场,缺证者不得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考生按规定考试时间,于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单人单桌)就坐,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迟到15分钟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以旷考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场。
第四十二条 学生考试时,除携带任课教师指定的考试用具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笔记、报刊、数表、纸张、计算器和“文曲星”、“快译通”、巡呼机、手机等。书包应放在讲台上或指定位置,不得带入座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答题一律蓝、黑色墨水钢笔、园珠笔或考试规定的书写笔,所有答题内容必须书写在考试答题纸装订线内,学生答卷前应在答题纸上写好本人的系级、学号、姓名、考试科目、学年等。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发现试题印刷不清楚可举手询问,但不得提出与试题答案内容有关的问题,否则,监考教师拒绝回答。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考场,凡离开考场者,均不得重新返回考场,试卷按已交试卷对待,成绩以卷面成绩为准。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服从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对学生的座位、已答好试卷摆放等的指导、调度和安排,否则,取消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互相交谈,左顾右盼,不得随意走动、讲话,不得私自互借文具,考场内不准吸烟。
第四十八条 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卷。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学生必须立即停止答卷,并按监考教师要求交卷,迅速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和议论。经监考教师再三催促,学生不按时交卷者,监考教师有权不接收其考卷,并对该生按旷考处理。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无权延长考试时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考试时,若邻桌同学要求或强迫为其提供作件或协同作弊,学生应予坚决拒绝并立即报告监考人员,否则不论是否自愿均按作弊论处。
第五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时,学生不得有代考、偷看、夹带、传递交换、抄袭、打暗号、交头接耳等作弊行为,答好的试卷应反扣在自己桌面上,复查时不得将试卷悬起,不准以任何方式为他人提供或窃取他人答案或答题信息,一经发现, 即被认定为作弊,并按《安康师范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处理细则》的规定处理。
九、考试违纪及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按考试违纪处理,扣除该门课程期末考试总分20分。扣分后,成绩不及格者,按成绩考核办法处理。
1、不按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要求就座者;
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者;
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者;
4、交卷后,不立即远离考场,并在考场外大声喧哗者;
5、考试后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者。
第五十二条 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
1、座位、衣兜、课桌上等留有与考试有关的课本、笔记、资料等,清场时拒不交出者;(若没有放在讲台上,不论是自己还是别人的,看了还是没看,一律按考试作弊对待)
2、发现带有夹带者(无论是否翻阅);
3、查阅书籍、作业或其它有关课程资料者;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耻或左顾右盼者;
5、偷看别人试卷或将自己试卷有意让别人窥看者;
6、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者;
7、用考前准备好的模拟答案、答卷冒充正式答卷者;
8、已交试卷,又拿加试卷涂改者;
9、自毁试卷(草稿纸)者;
10、以现代通讯手段及其方式作弊者;
11、有其他作弊行为为者。
考试作弊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并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试卷评定与成绩管理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组织命题的校级教考分离课程的试卷,由教务处负责,有关系(部)组织统一评阅。各系(部)统考课程试卷由课程所在教研室组织评阅。
第五十四条 统一评卷工作应在教务处或各系(部)统一安排下,在规定时间、地点,采取流水作业方式,由3名以上教师集体评阅,并应当场统分登分。
第五十五条 教师在评卷中要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细则进行,杜绝“印象分”、“照顾分”、“人情分”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第五十六条 全校性公共课程的评卷工作,应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完成;专业课程的评卷工作,应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3天内完成。
第五十七条 考试成绩一般应按百分制记分,考试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实需要更正的,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系(部)主任批准。
第五十八条 任课教师应按要求认真填写《安康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平时成绩登记册》,字迹要工整、清楚、准确,不得用铅笔或红笔填写,不得涂改,成绩册一经涂改即按作废处理。任课教师应在评卷工作结束后,将成绩册一式两份即时送交考试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处。
第五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暗示教师或教学秘书更改考试成绩,否则,将对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六十条 在试卷、成绩的接交过程中,应注意核对考试人数、试卷数与成绩册填写人数的一致性。
第六十一条 各系(部)在接到考试成绩后应及时向学生公布,同时做好成绩的登记和学籍管理工作。
十一、试卷分析与归档管理
第六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每门课程的任课教师都要对试卷进行分析,认真填写《安康师范专科学校课程考核试卷质量分析表》,内容包括卷面分析、学生答卷分析、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等。
第六十三条 对任课教师的试卷分析材料,教研室主任、系(部)领导要认真阅读,并召开教研室会议共同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寻找差距,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第六十四条 教务处将随机从各系(部)抽取一定量的试卷,进行评卷复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卷分析。
第六十五条 全校性课程试卷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保存;专业课程和部分系(部)开设的公共课程试卷由学生所在系(部)保存。
第六十六条 各门课程试卷应由各系(部)教学秘书或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学生毕业离校一年后可自行销毁。
十二、重修与缓考
第六十七条 凡学校规定的重修课程,取消补考。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应直接重修。
第六十八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不合格者,应随下届重修。
第六十九条 考试时因病、事请假且办理缓考手续者,准予缓考。学生参加缓考,需缴纳考务费。
第七十条 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入成绩档案。
十三、考试总结
第七十一条 考试结束后,课程所在系(部)教研室应对各门课程的考试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总结经验,提出各门课程的改进措施。
第七十二条 各系(部)应对本系(部)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寻找问题和差距,加强对学生的引导 ,促进良好学风的形成。
第七十三条 各系(部)之间应加强系际交流,推广教学经验,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十四、其它
第七十四条 以前考试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不符之处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安康师范专科学校监考教师守则
一、监考教师担负着端正考风的重要责任,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而公正地要求所有学生遵守“考场规则”,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二、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对考场进行认真清理,考前五分钟发试卷(试卷一律要求事前装订,所有附页、草纸必须加盖考试专用章);考试开始后,应检查核对学生证、检查学生人数及座位编号等情况,并如实填表登记。
三、监考教师如发现学生有违规作弊行为,应按考试纪律认真处理,同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四、考试时间为110分钟,考试时间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庆通知学生;终了时间一刻,立即收齐试卷(包括附页、演草纸),送交主讲教师验收,并将“考场情况记录表”交考生所在的系(系)部办公室备查。
五、两位监考教师应在前后位置监考,要坚守岗位,不得擅自职守,不准吸烟、看书报和闲谈,对违犯以上规定,不认真处理违纪学生等严重失察失职者,应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六、监考教师应严守学校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在分发试卷前,不得漏试题机密;不得擅自更改试题;不涂改试题;一经查处,视其情节,从得给予纪律处分。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制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修订
安康师范专科学校考场规则
一、各考场应有明确的标志和考号编排,实行单人单桌的排座法。座位之间有适当距离,考场内不得有与考试有关的文字和信息。
二、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按时进入考场,在指定座位就座,并将学生证置放课桌右角。迟到15分钟,不得参加考试。
三、每个考场要有两名教师监考。学生要尊重监考教师,服从管理。
四、学生答卷必须用书写蓝、黑颜色的钢笔或圆珠海和,应字迹清楚、工整。未经允许,不得携带有关书籍资料、稿纸和计算工具进入考场。
五、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随便走动;交卷后,浑身是胆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六、考试时间为110分钟,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考试结束时,应立即停止答卷并离开考场,否则,视为违规违纪行为。
七、在考试中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中途离开考场,因非常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暂时离场者,须经监考教师批准,监考教师应采取相应措施;违犯纪律、考试作弊者,试卷以零分计,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分。
八、学生有权向监考教师、系、校考试小组反映考场的违纪情况,学校鼓励和保护反映情况的学生。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修订
安康师范专科学校补考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补考是重要的教学环节之一,为了进一步做好补考工作,现就加强补考工作管理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1. 全校的补考工作由主管校长负责,教务处统一安排布置,教务处与各系(部)分工负责进行。
2. 专业课补考由系(部)主任负责,各系(部)组织实施。公共课和全校性的公共选修课补考由教务处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配合。公共课主要有:大学英语、公共体育、音乐、美术、书法、教育学、心理学、计算机应用基础、毛泽东思想概论、邓小平理论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法律基础、大学语文等课程,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的补考根据开课实际安排实施。
3. 学生每学期补考的专业课由各系(部)负责实施。但学生结业生返校补考等,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
4. 缓考学生的专业课考试由各系(部)负责,公共课考试由教务处组织。
5. 学生的实践性专业课如教育实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创作以及野外写生、考察实验等课程考核不及格时,各有关系(部)不得举行补考,该部分学生必须重修(做)该课程。
6. 重修及试读课程的考核仍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实施办法
1. 根据成绩管理规定,凡课程考试60分(不含60分)以下的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参加补考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教务处和各系(部)不办理补考时的缓考手续。对不参加正常补考的学生补考成绩按“零”分计。
2. 学生专业课和公共课补考分别在第一周和第二周双休日举行,各系(部)须在第一周内将参加专业课和公共课补考的学生名单分开填写并将专业课补考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监考等考务安排报送教务处教务科备案。公共课补考的考务安排由教务处通知各系(部),各系(部)再通知学生本人准时参加。
3. 补考试题应从考试的两套试题中选取未采取的另一套备用试题作为补考试题使用(以后专业课考试的备用卷由系(部)自行保管),专业课补考试题也可由系(部)另外命题。
4. 为了保证补考成绩的真实性,补考后必须当场密封试卷,每门课程每个学生补考都必须密封,并由2人以上的教师流水评阅试卷,阅卷后,工作人员和阅卷教师现场当面启封试卷登录成绩,阅卷教师应在成绩单上签名。
5. 专业课补考结束后,各系(部)应及时汇总成绩,并将补考成绩及时填写为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上报教务处教学科。教务处将公共课补考成绩下发各系(部)后,各系(部)应及时登录学生补考成绩并对学生补考成绩进行统计,确定出应重修、试读的学生姓名上报教务处进行学籍处理。
6. 专业课、公共课补考试卷由各系(部)和教务处分别保管。
三、监督检查
1. 补考的纪律要求及组织实施严格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2. 专业课、公共课补考时,教务处组织专人到考场检查考试纪律。
3. 补考结束后,教务处组织教学督导抽查部分试卷,包括试卷的密封痕迹,是否2人以上流水评阅、阅卷教师的评分状况、成绩的登录等,对在评分及登录成绩过程中弄虚作假、随意提高成绩等违纪现象一经查实,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4.学校对补考工作建立考评制度,对不如实上报补考学生姓名及人数,不按时举行补考,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实施补考,不及时上报成绩,补考成绩管理混乱,私自组织补考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并给以相应的处分。学校对在专业课补考中违纪现象严重的系(部)除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外,还将取消该单位专业课补考权利,由教务处组织该单位的专业课补考。
四、其他
1. 各系(部)在补考开始前,应将《补考学生通知单》张贴在系办醒目位置,补考结束后,应将补考成绩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并将所有补考学生的成绩公布于众。
2. 学生如对本人公共课补考成绩有意见,应向所在系提出查分申请,经所在系同意后报教务处,经教务处课程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后,由课程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
3. 学生如对本人专业课补考成绩有意见,应向班主任或教学秘书提出查分申请,报系办并转报系主任同意后,由系办和该课程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
4. 学生不得自己查阅本人试卷,或学生申请查分未被同意时,不得要求教师或工作人员更改成绩或无理取闹,学校对无理取闹者给予纪律处分。
5.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该暂行规定自2001年9月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