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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师范专科学校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办法
一、总 则
为加强教学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肃性,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稳定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凡影响教学秩序致使教学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事件均为教学事故。
根据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影响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严重教学事故两种。
每种教学事故分为:教学类、教学管理类和后勤保障类。根据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的不同,加以判定。
本办法中的“教学”,包括课堂教学和实验教学。教学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教学、实习、设计、辅导答疑、考试等;考试包括教务处组织和安排的各种形式的考试、考查、答辩;教学时间包括教学活动时间和学生自习时间;教学用具包括粉笔、黑板擦、多媒体设备、语音设备等。
二、一般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包括下列事件及程度低于严重教学事故的事件:
1.教学类。
(1)上课或监考迟到,或下课提前,时间在5分钟以内。
(2)在教学活动中衣冠不整。
(3)一学期内未答疑辅导。
(4)未按教学单位和教务管理部门的要求期限报送成绩。
(5)成绩报送后又对学生成绩修改达2人次。
2.教学管理类。
(1)调课未报教务处批准。
(2)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之内。
(3)上课学生人数大于教室座位数2人以上5人以下。
(4)未及时向任课教师下发教学任务书。
(5)未及时处理有关学生的学籍变动。
3.后勤保障类。
(1)教室黑板、灯管损坏,影响教学活动。
(2)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在10分钟之内。
(3)教学楼不按作息时间控制作息铃声。
(4)教学区内噪声较大,影响教学活动。
(5)教师休息室未按规定时间开门,教师休息室无饮用水供应。
(6)教室或其他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很差。
三、严重教学事故
1.教学类。
(1)在教学活动中散布攻击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
(3)在教学活动中使用相当长时间谈论与课程无关内容。
(4)教学引起学生强烈不满。
(5)擅自停课、缺课、调课。
(6)上课或监考迟到或提前下课,时间达10分钟以内。
(7)擅自删减(或拖下教学进度)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1/5以上。
(8)擅自变更教学进程计划表(课程表)确定的主讲教师或擅自找他人代课。
(9)考试前勾划重点、意在部分泄露考题。
(10)考试内容泄密。
(11)考试秩序严重混乱。
(12)一个考场内收回试卷数少于应交试卷两份及以上。
(13)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10分以上。
(14)送交学生成绩之后,修改学生成绩10%以上或修改同一学生成绩两次以上。
(15)擅离岗位或指导失误造成学生受伤,或造成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
(16)应布置作业而未布置作业或不批改作业达课程一半。
(17)不按要求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论文)有多处明显错误而未加指正。
(18)上课时会客或接打手机。
2.教学管理类。
(1)在出具或颁发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记载、证书、证明中能虚作假。
(2)在保管期内,丢失学生原始成绩。
(3)试卷数量不够或错发试卷。
(4)教学活动安排冲突,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
(5)开课一周后仍缺教材20%以上而未能说明原因。
(6)有关通知和规定未向教师或学生传达,造成教学事故。
(7)不严肃、不及时执行学校对有关学生的处罚决定,造成不良影响。
(8)未将学生成绩、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及其家长。
(9)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
3.后勤保障类。
(1)事先无通知,在教学时间内停电、停水。
(2)未按时打开教室,影响正常上课。
(3)教室黑板、灯管、风扇和其他设备损坏严重,致使教学无法进行达两次以上。
(4)教学用具、实验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影响教学活动,时间达10分钟以上。
(5)学生桌椅不足,达两次以上。
四、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认定机构。
一般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认定;严重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报分管教学的校长认定。
2.教学事故认定范围。
(1)发现的事故。
(2)事故责任人(单位)主动报告的事故。
(3)被举报的事故。被举报的事故不受上述各条款限制;学校设举报箱、开通电话和网址接受举报。
凡学校师生员工均可举报教学事故;凡举报人姓名真实的或凡被举报人(单位)姓名真实并事故时间、地点及事故描述具体的即可核定后认定。学校对举报人予以保护。
凡对教务处的举报,直接报分管教学的校长。
3.教学事故的查实。
初步认定的教学事故,由教务处或分管教学的校长责成教务统治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于一般教学事故,由有关单位查实;对于严重教学事故,由有关单位与教务处一起查实;对于初步认定属教务处的教学事故,由分管校长与监察处一起查实。
(1)凡在事故通知送达二日内确定不了事故责任人的,有关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便为事故责任人。
(2)教学事故查实后,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教务处处长在《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上签字。签字后的《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表》留存教务处备查。
五、教学事故的处理
按认定的教学事故类别,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1.一般教学事故。
一般教学事故在教务处编发的《教学情况反映》上刊发。
2.严重教学事故。
(1)以教务处文件形式通报;学校认为需要的,由学校以文件形式通报。
(2)根据情况,扣发事故责任人500-1000元津贴。
(3)停止事故责任人申报高一级职称一次。
(4)对情节严重又拒不认错者,由学校研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允许在接到通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处提出申诉,由检察处组织审查、复核,监察处意见为最终意见。
六、附则(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