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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籍管理指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在校期间的学籍、成绩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取得我校学籍的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须知”中要求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应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教务处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天。未办理入学手续或请假愈期不报到者,以旷课论处,凡按规定日期应到校而未到,超过七天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请假学生名单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系及有关单位。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时需进行体检复查。凡患有疾病者,经医疗部门证明,短期内治疗能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由教务处报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原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规定日期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入学时带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组织复查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编入新班学习。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时到校,在规定时间内凭交纳学费等有关费用的凭证和学生证到所在系报到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凭有关证明,向所在系请假,否则以旷课论,未经请假或其它原因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它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处分规定处理。
第九条 学业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按《安康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和记载办法》办理。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十一条 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的学生,如本人申请跳级,由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按照跳越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进行考核,成绩达八十分以上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跳级。
第十二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课程,均可参加补考。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课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降级。
(一) 学生一学期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二) 学生连续两学期或几学期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者。
(三)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试读手续。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结合第二学期考试成绩决定升、降级。
第十三条 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一)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的,每学期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公共体育课、职业技能课不计入留、降级门数;
(三)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进行考核时,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四)教育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五)旷考和考试作弊以零分计的课程,应计入留、降级门数。
第十四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生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十五条 留、降级学生由系上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批准后,即通知有关处、室,系上通知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留、降级手续,并按时到指定班级报到上课,参加所在班级的一切活动。逾期一周不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留、降级后,原考试成绩达到八十分以上水平的课程,经本人书面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原课程成绩有效,未取得“免修”的课程,过去的成绩一概不记。
第五章 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系(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系。
第十八条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请。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审核同意,由教务处复核,主管院长批准;
(二)转入其它学校者,经两校同意,还须由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跨省须两地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由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粮油部门。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系(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三)由专科转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五)师范专业(学校认为不宜学师范者除外)转入其它院校者;
(六)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原来享受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的按学校规定发放;特殊专业的伙食补助停发。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享受医疗保险,享受医疗保险期间,应在当地公立医院就诊,凭医院正式单据按学校规定、医保制度报销。
(三)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特殊困难等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待遇。
第二十三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三)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的学生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本人到教务处教务科领取休学手续单,按要求逐项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所缺课时按旷课处理。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四门课程经补考后仍不格或连同以有各学期考试累计有四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课程。
(二)学生已跟班试读一次,又出现四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课程。
(三)连续留、降级或留、降级累计超过两次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复学时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者;
(六)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七)经过指定医院确论,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八)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申请退学,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系务会研究通过,系主任签批后,报教务处签批,主管校长批准。
按本条规定处理的学生,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二十七条 退学学生由所在系写出材料,依据学籍管理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的学籍管理细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学校审批。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参加工作后的工龄与入不学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二)经诊断为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勒令退学的学生只发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的学生,以学期为单元清退学费、住宿费,一学年中学满一学期的,退一学期的学费、住宿费,超过一个学期的不退学费、住宿费。代收经费按实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条 每学期开学或节假日收假后正式上课的第一天上午,各系部要检查学生上课情况,并向教务处书面上报每班应到人数、实到人数、请假旷课人数及请假、旷课学生名单。
第三十一条 请假审批手续
事假: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者,必须事先陈述理由,并亲自办理请事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校,请假超过两者,应附必要的证明。
病假:学生请病假需有医院论断证明,若当天不能请假时,必须在三天之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病、事假一天内者经班长同意,由辅导员批准。请假手续办完后,请假条交系办公室存查。
销假与续假:学生假满后,必须按时上课,并及时向批假部门销假。逾期不办理销假手续者,以旷课论处。如不能按时到校上课确需续假者,必须申述续假理由,并附证明,续假办法与请假相同。
第三十二条 各班班长或学习干事负责考勤工作,按规定认真填写考勤登记薄,每周末统计一次学生迟到、早退和缺课情况,在本班公布,并在下周经辅导员审阅后,将统计情况送系办公室。
系办公室负责考勤的同志,应及时了解学生的缺勤情况,准确地作出记录,经常向系主任汇报学生考勤情况,对无故旷课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旷课(包括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一学期旷课累计:(一)在一日以内者,给予批评教育;(二)在三日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三)在一周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一学期累计达两周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缺课时间,在一学期累计达到上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可让其休学或留、降级。
第九章 毕 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
第三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劳合格,学完或提前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及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业时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留级规定者,作出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按学校的规定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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