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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康师范专科学校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第一条  学校的教学工作必须依靠教师,为了使教师明确教学工作基本要求,使全校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安康师专教学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校所有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纪守法,严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教师必须服从工作安排,积极承担并圆满完成校、系分配的各种课程的教学及其它有关工作。
    第五条  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必须按规定参加教研室和系(部)的各项教研活动。
    第六条  教师必须在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方可适当从事第二职业,并需报告所在系(部)。
    第七条  高校毕业新分配来校工作的教师按规定应下基层锻炼一年。非师范专业的新教师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教育类课程,并须通过学校和各系(部)的联合考核。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教师应如期认真填写《教学任务书》和《教学进度表》(一式三份),一份由系(部)交教务处以作教学检查的依据,另两份分别由系(部)和教师本人保存。
    第九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活动课程的《教学指导纲要》,不得随意增减教学总时数,也不得随意取舍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若确有必要调整,应由任课教师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经教研室和系(部)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各系需按《安康师专教材管理暂行规定》按时办理教材订购的手续,教师不得向学生强行推销教材和学习材料。
     第十一条  教师必须按照周授课表授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一)确需暂时请人代课的,必须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二)确需调课的,必须提前报所在系(部)分管教学的领导批准,公共课还需与教务处和有关系协商。调课通知由系办公室发给有关教师和学生。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暂时停课的,必须报告所在教学单位填写“停课申请单”,交教务处批准,并安排好补课时间。
     第十二条  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也不要拖堂。
     第十三条  每次上课之前,老师必须认真备课,做好包括教具在内的一切准备工作,不论什么性质的课,没有教案,教师均不得进课堂。
     第十四条  授课过程中,教师必须讲普通话;必须注意自己的着装和仪态,严禁穿背心、短裤、拖鞋进课堂;必须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和教学艺术,在各方面给学生起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教师必须以严肃、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学生成绩的考核与评定。


     (一)命题时应按照教务处和系(部)以及教研室的要求认真命题,确保命题质量。
     (二)监考过程中必须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
     (三)阅卷时应尽可能避免评分的随意性,应按教务处和系(部)的要求以及统一的评分标准,认真负责地集体评阅学生试卷。    

    
(四)考试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考试内容。
     (五)任课教师应按统一要求评定学生成绩,考试科目实行百分制。成绩评定应严格执行《安康师专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办法》,考查科目按“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级评定成绩,术科考试由各系根据相应课程特点从严管理。
    (六)任课教师应及时填写所教课程的“学生成绩登记表”、“学生成绩报告表”和考试质量分析表交所在教学单位和教务处。
      第十六条  教师要有计划地布置和批改学生的作业,批改作业的方式和布置作业的次数,由各教学单位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作出具体要求。所有教师均应接受所在单位和学校的有关检查。
      第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安康师专教育实习条例》指导教育实习,严格要求学生,忠于职守。
      第十八条  对发生教学事故与教学违纪现象的教师,学校按《安康师专关于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教学管理规定与本规范不符者,均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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