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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现在的位置:学院首页>>人才引进                                                                        2007年招聘信息
 


                                    安康学院引进人才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优化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促进学院学科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现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 吸引对象
    1.符合学校专业学科发展需要,年龄在50周岁以下、取得教授职务任职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取得副教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博士研究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硕士研究生。
    3.学校学科专业发展亟需的特殊人才。
    二、对引进人才的优惠条件
    1.凡引进的教授、副教授,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校分批给予安家费:教授7—12万元;副教授5—7万元;博士12—20万元;硕士生2—5万元(紧缺专业3—5万元)。并提供科研启动费:教授6万元;博士生及副教授4万元;硕士生2万元,科研启动费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2.为来校工作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校按月发给学位津贴:博士生200元、硕士生100元。
    3.为来校工作的教授、博士每人配备微机一台、电话一部。
    4.学校对引进来校工作的教授、副教授及新参加工作的研究生按标准安排一套住房。其中教授、博士生安排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副教授、硕士生安排二室一厅住房一套,租房、购房均按房改有关规定享受最优待遇。
    5.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博士、硕士等高层次人才晋升职称时予以倾斜,并可在学校范围内低职高聘。博士生在校内可享受副教授待遇,硕士生可享受讲师待遇。
    6.优先解决夫妻分居问题。来校工作的教授、博士夫妻两地分居的,学校随即上报省教育厅,经省教育厅批准后调入学校。
    7.在年度职务职责考核中,符合优秀条件的教授、博士、硕士,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为优秀格次。
    三、凡吸引来校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硕士生服务年限为6年,在校工作3年后方可报考高一级的研究生,毕业后继续回校工作;教授、副教授、博士生服务年限为8年。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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